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貫徹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近日,自然資源部發(fā)布“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12月1日起,分類推進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制度改革,對所有自然資源管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不得違規(guī)限制企業(yè)進入相關行業(yè)或領域。同時,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yōu)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改革有關要求,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方案提出,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對于10項由自然資源部實施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審批制度改革,方案作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城鄉(xiāng)規(guī)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認定”事項,推進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布審批程序、受理條件、辦理標準,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5年以上證明文件等材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勘查礦產資源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符合國家限制及政策調控申請條件等材料;“開采礦產資源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符合國家限制及政策調控申請條件等材料;“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簡歷、任命或聘任文件,測繪儀器檢定證書,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等材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許可”事項,推進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
同時,方案對于8項由中央設定地方實施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審批制度改革也作了具體規(guī)定。其中,“城鄉(xiāng)規(guī)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乙級及以下)”事項,根據行業(yè)發(fā)展狀況和技術特點,抓緊全面梳理現有審批流程,明確具體許可條件、監(jiān)管規(guī)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諾示范文本并及時對外公開。對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實行告知承諾,自然資源部門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5年以上證明文件等材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探礦權新立、變更、延續(xù)、保留和注銷登記”事項,積極探索采取委托等方式,將探礦權變更、延續(xù)、保留、注銷登記等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至設區(qū)的市級自然資源部門。“采礦權新立、延續(xù)、變更登記發(fā)證與注銷登記”事項,按照有關授權,將省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的部分礦產采礦權延續(xù)、變更、注銷登記等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至設區(qū)的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方案要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部機關有關司局和單位要堅持放管結合、并重,按照“誰審批、誰監(jiān)管,誰主管、誰監(jiān)管”的原則,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加強信用監(jiān)管,加強重點監(jiān)管,加強行業(yè)管理,充分發(fā)揮行業(yè)自律作用。要強化主體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對試點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及時根據立法工作權限和程序,推動有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立改廢。統(tǒng)籌推進企業(yè)信息歸集共享、審批服務標準化、“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建立審批服務“好差評”制度等相關工作,提高試點各項改革舉措的協(xié)同性,形成工作合力。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